2015年12月20日 星期日

期中報告PK托克威爾論多數暴政的核心關懷

     1.總體感想:
     在看完了張瑀苓同學的大綱之後,我認為妳這篇報告並沒有想要從文本的論述中驗證甚麼論題。我個人認為,妳只是想要藉由托克威爾對多數暴政的相關描述來"強調"一件妳已經相信了的事情(先不論妳這想法是哪裡來的),那就是自由是個非常重要、一定要好好保護的價值,但是民主--這個"多數人"的意見才是意見的體系--無法保障這個價值,因為它會迫害在一件事情上持少數意見的人。
     2.妳的大綱安排:
     妳照著托克威爾的行文順序,介紹了甚麼是多數暴政及他所提出的壓制多數暴政的方法及成效,之後突然開始述說妳在文本中所閱讀到的民主、平等、自由這三者的"糾葛",最後結論時莫名其妙地跑出:
    二、對托克維爾的質疑

    托克維爾所要追求的民主卻是與自由矛盾的。由第六章最後一段可知托克維爾所期望的自由其實在民主政體中並無法完全被保障,甚至還是會被多數所侵犯。即便他提出了一些方法來使多數暴政影響降低,在第參部分的討論中,我們也看到成效並不彰。又或者說,托克維爾其實想保障的根本不是一般個人的自由,而是屬於某些特定人士的自由,但如此,也許發展到後期又會與民主中平等的價值相衝突。
    我完全不清楚妳最後怎麼會跑出這樣的質疑耶,張同學妳能從文本中看出這件事嗎?
    

期中報告大綱修改(03114112張瑀苓)



托克威爾論多數暴政的核心關懷

摘要 
在民主、自由與平等的社會中,隱藏著托克維爾在《論美國民主》花了兩個篇幅所論述的多數暴政這種威脅。多數的暴政是指只要與多數有不同的意見想法,便會為多數者排斥於社會之外,同時失去做人的權利,甚至會導致民主制度的崩解。自由同樣身為民主的要素之一,但在這樣的民主、平等的價值底下卻會因為多數暴政而被受壓抑無法發展。
平等、自由與民主,三者關係密不可分,在這樣的情況下,卻又相互拉扯。到底在托克維爾所認知的民主中,他是如何去認知並處理他們的關係,哪項價值又是他最為看重,而多數暴政正是因為與這項價值的失去緊密連結,所以才為托克維爾所重視。 
大綱 

    壹、多數暴政的現象及影響
一、多數的無限權威
「多數統治是絕對的,因為在民主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托克維爾是同意多數在民主之中地存在的,但他反對的是所謂的多數擁有無限權威,如此,將會帶來多數暴政,這是他所不希望見到的民主。
二、多數暴政的影響
多數若是擁有無限權威,便擁有物質及精神力量,兩項力量合在一起,既能影響人民的行動,又能觸及人民的靈魂,一旦多數做出不可更改的決定,所有人便默不作聲。最後使人民不敢表達自己的意見,若是想表示與眾不同,則可能會被迫放棄自己的公民權利,甚至放棄做人的本色,成為多數的奴僕。托克維爾甚至還在第七章最後一部份說道「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國毀滅,那也一定是多數的無限權威所使然,因為這種權威將會使少數忍無可忍,逼得少數訴諸武力。如果在一個社會中,較強的派系能夠利用這種社會情況隨時聯合起來壓迫較弱的派系,那麼可以斷言,這個社會將自然而然地陷入無政府狀態,使軟弱的個人失去抵抗較強的個人的暴力的任何保障」

貳、多數暴政的抑制及問題的解決
一、地方分權
  多數雖然專制,卻沒有給中央政府增加特權,因為地方政府延緩了代表多數意志的命令,甚至會傳遞錯誤訊息或指令。他寫道「削弱權威的力量的方法之一是縮小權威的影響:把社會權力分給許多人掌握……用這種方法分散權威之後,權威的作用便減少了不可抗拒性和危險性,但權威本身並沒有被破壞。」
  托克維爾認為地方分權可以減緩多數暴政的影響,但對於他所要維護的自由價值,並無明顯助益,又或是托克維爾想討論的自由並不是關於一般個人的自由,而是這些地方行政官員在執行職務方面的自由?但在民主制度中,這些行政官員還是必須服從立法多數所制定出的法律行事,多數暴政在立法產生的影響力仍可能存在,不論是對一般個人自由和是特定人士的自由仍是會造成相當程度的壓縮。
二、法學家精神
  「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其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堡壘,且法學家能夠起到引導和約束“多數的運動”的重要作用。法學家秘而不宣地用他們的貴族習性去對抗民主的本能,用他們對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對抗民主對新鮮事物的熱愛,用他們的謹慎觀點去對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們對規範的愛好去對抗民主對制度的輕視,用他們處事沉著的習慣去對抗民主的急躁。」法學家形成一個並不足懼但難於察覺的權力來引導民主,這個權力沒有自己的旗幟,能夠極其靈活地迎合時代的要求,不加抵抗地順應社會的一切運動。但是,這個權力卻擴張到整個社會,深入到社會上的每一個階級,在暗中推動社會,默默地影響社會,最後按自己的意願塑造社會。
  不過這樣的民主,有違托克維爾在緒論中說道的,「把其他階級的命運完全交給一個階級去掌管,其危險並不亞於讓國家中的一個民族充當另些民族的仲裁者。」民主的好處應是對大多數人的利益服務,不違背大多數人的利益,但他卻又說應該由法學家等菁英來領導民主,那是否就可推論一般人民所服從的民主原則也必須是由這些法學家所領導的,難道這些法學家的領導真的萬無一失嗎?答案是否定的。於是同樣的問題又來了,托克維爾所要保障在民主中的自由價值,到底是針對一般個人,還是特定階層的呢?由上述來看,法學家精神只是鞏固了法學家的權力地位及自由,對一般人民影響不大。

三、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是美國司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環,托克維爾把它看作為「美國怎樣削弱多數的暴政」的主要因素之一。托克維爾說道:「作為使人民實施統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審制度,也是使人民學習統治的最有效手段。」他認為這是人民培養人民主權意識、提升知識、學習法律技術的有效方法,而且人民對權力的認知提升,便不再輕易服從多數,這點可從緒論中「權利觀念明確的人,可以獨立表現自己的意志而不傲慢,正直地表示服從而不奴顏婢膝」看出。
  然而,陪審團制度是否真能達到托克維爾預期的高度仍有疑慮。陪審團制度在形式上面與法官是平等的,在民事上卻是以法官為尊,由法官引導審判走向,重大案件法官有權獨自宣判。所以即便陪審團也許能使民眾對知識的掌握更為充分,但還是會有關於法學家精神提及過的問題。法學家所引導的民主是真的沒有問題,能將民主引導至正確的方向這件事仍有待商榷。

參、自由平等與民主
一、平等
身分平等影響許多因素,包含民主的推動。在緒論中,托克維爾也提及,民主真正的好處在於對大多數人服務,而多數的概念是基於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在一定的範圍有行使相同權利的能力。托克維爾說道,政府的日常生活是有利於人民的,因此,這種為多數服務的趨勢會引導人們糾正錯誤、走向繁榮。
二、自由
在緒論中,托克維爾說到領導社會的人首要的任務是「對民主加以引導;重新喚起民主的宗教信仰;潔化民主的風尚;規制民主的行動;逐步以治世的科學取代民情的經驗,以對民主的真正利益的認識取代其盲目的本能;使民主的政策適合時間和地點,並根據環境和人事修正政策。」而對民主領導的這些期望,又與自由的發展相關。有人認為自由是一切最高品德,而自由是「可以獨立表現自己意志而不傲慢,正直的表示服從而不奴顏屈膝。」也就是敢於表達意見,表現出與多數不同的意志。而正是這些與眾不同的意志,才能對民主加以領導,避免他所說的「任憑民主尤其狂野本能去支配」所帶來的傷害。
三、平等、自由與民主
平等與自由都會影響民主。只有在平等的情況下,才能讓人養成權利觀念而和平的行使權利;人民有自由,才可發表與多數不同的意見,有效監督或汰換統治者。然而,平等與自由卻又似兩個不相容的概念,因為自由會造成人的特立獨行,發展後會慢慢使社會變得不平等,而平等卻又會造成多數,使言論自由受限,否則將受到多數暴政的攻擊。而在緒論中可看出,托克維爾對於民主的價值關懷,是將自由視為首要的,因為只有保持一定的自由,才能使人免於心靈的墮落,避免受壓迫而不敢出聲,使自己戰戰兢兢的恐懼生活,也只有如此,組織出來的社會才有他的穩定及強大性及光榮之處。

肆、結論
一、托克維爾的對多數暴政的核心關懷
  托克維爾在《論美國民主》中關注了多數暴政的現象影響,並嘗試解決多數暴政所危害的價值核心自由。他所定義的自由,是「可以獨立表現自己意志而不傲慢,正直的表示服從而不奴顏屈膝。」能夠與眾不同、特立獨行的發表與多數不一樣的意見,這也是身為貴族的托克維爾認為人最必須具備的價值,也是他關注多數暴政最主要的原因。
二、對托克維爾的質疑
  托克維爾所要追求的民主卻是與自由矛盾的。由第六章最後一段可知托克維爾所期望的自由其實在民主政體中並無法完全被保障,甚至還是會被多數所侵犯。即便他提出了一些方法來使多數暴政影響降低,在第參部分的討論中,我們也看到成效並不彰。又或者說,托克維爾其實想保障的根本不是一般個人的自由,而是屬於某些特定人士的自由,但如此,也許發展到後期又會與民主中平等的價值相衝突。


關鍵詞:托克維爾、民主、多數暴政、自由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期中報告大綱重擬4(02114115吳宜家)

題目:《君主論》中的浪漫氣質,及其相應之讀法。

摘要:
  1. 看過電影星際效應(Interstellar, 2014)後,我著迷於電影敘述中對於太空的精采想像和掌握,便在學校圖書館借了許多關於愛因斯坦廣義相對論的書籍,可身為一個文組學生,大半內容於我而言都是晦澀而且難以理解的。
  2. 唯一記得非常清楚的是,當Pedro Ferreira教授在《完美的理論》一書中解釋非歐幾何時,他談到:所謂平行線永不相交的法則,是歐式幾何今天還在學校內教授的基本定律。但是若考慮在彎曲的紙上的情況呢?以地球為例,若這兩條平行線自赤道畫起,並與赤道垂直,則兩線延伸便會於南、北極相交,甚至更進一步將兩線垂足拉開,兩線相交後,即建構了內角和270度,而非180度的三角形。
  3. 所以僅以一種方向理解馬基維利的《君主論》也是危險的。有沒有這樣的一種可能-即當我們詳細解釋兩線間的關聯和差異時,忘記從地上站起,而發現自己站在球面上?一切熟悉的法則將被推翻和擴張?在此,筆者將提供一種浪漫的詮釋,遠距離的探看《君主論》的內容,必須先假設的是:這本作品可以是現實而且精準計算的,但在它的另外一面,具有浪漫的底蘊,而這種浪漫並不與前者相悖,表面上雖然衝突,實際上卻互相融合、相伴相生。
  4. 浪漫一詞之使用,最早發源於拉丁文romanus一字,意旨"羅馬的"及"羅馬語系的",十六世紀之時,一般的官方和書面記載皆使用拉丁文,常民的生活語言則多為各地方言,一概統稱為romance language,而以這些語言所寫、並以口頭傳達的故事即稱為羅曼史(romance),情節敘述不脫騎士傳奇的英雄事蹟,還有他在遭遇重重困難後,贏得美人歸的過程。在這之後衍生出romantic一詞,中文的解釋則以此直接音譯,成為一個普通的日常詞彙,可以解釋並包裝戀慕的行為。
  5. 浪漫的本質不僅止於此,由十八世紀後期至十九世紀中期的浪漫主義思想風潮,自歐美等國燃起,並傳播至南美洲及俄羅斯,更是民初中國知識份子最先引介的西方文學思潮之ㄧ。是文學史上重要的國際性運動。其於各國的表現多有差異,但在時代精神上共同塑造一種解放與反動的氛圍。浪漫主義的核心觀點,誠如William Blake在《天堂與地獄之結合》(The marriage of heaven and hell)所揭櫫的,便是要透過善惡兼容的想法,解脫理性約束、尋求活力的脫韁。
  6. 所以在理解“浪漫”一詞時,化約的言情綺麗並無法掌握到字詞的真意,而它在歷史與動態思潮的多變解釋下,也能找到許多複雜不一的詮釋。就本人的看法而言,浪漫主義乃至於浪漫一詞的形容,它可以符合具備理想、情感自由,甚至是文學上的浮士德精神(Faustian spirit)、末世天啟論(apocalypse)等細部特徵,但圍繞這些特質的其實正是“反抗”的覺醒和作為。
  7. 馬基維利的《君主論》,即是在一種欲語還休的狀態下傳達作者的核心關懷。他表面上期待受到羅倫佐的重用、獻出畢生的政治經驗結晶;實際上此本著作的述予者並非君王,也並非人民,而是盼望能夠理解《君主論》深意的有才之士,能將馬基維利對於君王與人民關係上的應為,引出現世。
  8. 在這樣的一種閱讀狀態下,如何進入馬基維利的文字,又不被他時刻評點的現實歷史包裝所迷惑?本人強調,讀者必須驚覺而小心的檢視《君主論》的章節編排,觀察當中周而復始的觀念和主題,並且了解:它與浪漫定義下的反抗意義,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始能完備對於《君主論》的理解和它呼召的政治態度。


大綱:
第一章 研究動機
第二章 何謂浪漫
             第一節 字源根據
             第二節 浪漫主義
             第三節 總體定義
第三章 君主論的浪漫
             第一節 抽離敘事之流
             第二節 軍事力量與浪漫
第四章 讀法評析
             第一節 如何以浪漫的眼光閱讀
             第二節 評價

關鍵詞:軍事力量、政治創造、浪漫、君主論、閱讀理解

期中報告PK哲人之善與民主共同體之善 (03114229 黃依晴)

        針對本篇報告,首先我想提出一個重要的問題,這關乎於整篇報告確切想要討論的問題是什麼?因為從中我理解到的是筆者想試證民主體制不可能有哲學運動,藉由蘇格拉底之死、雅典民主以及托克維爾的美國民主,但是除了證明,應該存有一個筆者真正想解決的問題,我猜測這個問題可能是:身處在民主共同體中能夠進行哲學運動嗎?若不是,欲請筆者說明。
        若是如此,我想進一步的詳細問之何謂民主共同體?因為筆者以雅典城邦及托克維爾所論的美國為例,我認為這兩個共同體間已存有差異,舉例來說,我覺得雅典民主是建立在雅典人民對於城邦的榮譽及愛國心,並不如美國,我的意思是指是否可以把兩者一同論述,雅典民主共同體在處死蘇格拉底時究竟是為了國家還是為了民主?是如同托克威爾談的多數暴政嗎?
        接著必須詢問,筆者為何會認為美國潛在的無限權威便是民主共同體所追求之善?既然這樣的權威是會使眾人的思緒趨於一致,消磨人的獨特性,壓制人的靈魂,筆者真的覺得這是民主共同體之善嗎?還是這應該是要作為民主共同體維護的方法?
        最後仍想請筆者釐清哲人之善,因為筆者是以此作為題目,哲人之善與哲學運動所要達到的目標是一樣的嗎?在托克威爾的論美國民主有談到關於美國人的哲學方法,它確實存在民主共同體中運動,那這樣不同於歐洲哲學脈絡下的哲學,能納入筆者的報告中討論嗎?


(文中所寫的「筆者」指的是許芷敏同學,非吾人。)

期中報告大綱修改(03114112張瑀苓)

托克威爾論多數暴政的核心關懷

論題:多數暴政所要關心的核心價值為何,此價值對民主的重要性

摘要



在民主、自由與平等的社會中,隱藏著托克維爾在《論美國民主》花了兩個篇幅所論述的多數暴政這種威脅。多數的暴政是指只要與多數有不同的意見想法,便會為多數者排斥於社會之外,同時失去做人的權利,甚至會導致民主制度的崩解。自由同樣身為民主的要素之一,但在這樣的民主、平等的價值底下卻會因為多數暴政而被受壓抑無法發展。
平等、自由與民主,三者關係密不可分,在這樣的情況下,卻又相互拉扯。到底在托克維爾所認知的民主中,他是如何去認知並處理他們的關係,哪項價值又是他最為看重,而多數暴政正是因為與這項價值的失去緊密連結,所以才為托克維爾所重視。
 


大綱 

壹、多數暴政的現象及影響
貳、多數暴政的抑制及問題的解決
  1. 地方分權 
  2. 法學家精神
  3. 陪審團制度
參、自由平等與民主
  1. 平等
  2. 自由
  3. 平等、自由與民主
肆、結語--對托克維爾的質疑

關鍵詞:托克維爾、民主、多數暴政、自由

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期末報告大綱修改(03114126許芷敏)

哲人之善與民主共同體之善

  1. 雅典城邦當年處死了蘇格拉底,也意味著哲人無法與民主共同體相容,筆者欲藉此文,試證民主體制不可能有哲學運動。首先,在《申辯篇》當中,蘇格拉底試圖向雅典公民闡釋真理,指出唯有神是智慧的,而人是無知的,然而此論述激怒了眾人,觸犯了雅典城民的信仰,故即使日後蘇格拉底被視為一代哲人,在當時卻仍被處以死刑。而在《克里托篇》中,蘇格拉底在面對死亡時,仍秉持著哲學家之理念,堅守著公民的德性,其超脫之精神雖然令人景仰,然而這也說明了當公民與哲學家兩種身分相合時,身為人所追求的基本生存慾望便難以實現,難逃一死。由此兩篇檢視,哲學家的宗旨為引導同胞追尋真理、行正義之事,因此哲學必須在共同體之中才能成就其目的,然而可悲之處卻在於,民主共同體難以與哲學相容,哲學家所認同之真理違反民主的共同體價值,故蘇格拉底之死便象徵了哲學被民主所扼殺,難以實踐。
  2. 其次,筆者欲討論何謂民主共同體之善。在《伯里克利葬禮演說》中,讚揚了雅典城邦的精神,「我們的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解決私人爭執的時候,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讓一個人擔任公職優先於他人的時候,所考慮的不是某一個特殊階級的成員,而是他具有真正的才能。」在此說詞中明顯地可以了解,平等為雅典民主的重要制度,以及共同體對自我能力的自滿,此兩項要素構築了雅典的共同體精神。而在拖克威爾的《論美國的民主》中,也指出「身份平等」是民主社會的重要要件,其賦予人民相等的權利,使人人都能參與公共領域。這項元素讓人民在民主體制中表現積極,因為他們覺得自己的個人利益和社會的公益是一致的,然而由於每個人生長的環境相異,因此所注重的利益及所認知的公益便有所不同,此時便會有一高於其他一切權利的無限權威出現以決定公益,拖克威爾在此稱其為多數暴政。此無限權威雖然不具實體,卻廣泛影響了輿論、法律、執政者以及被統治者,使眾人的思緒趨於一致,消磨了人的獨特性,壓制了人的靈魂,且人民能樂在此中不易察覺之,筆者認為此潛在的無限權威便是民主共同體所追求之善。
  3. 哲人之善為何不可能在民主共同體中實踐?筆者將先試論兩者結合的可能性,再討論其不可能性。代表哲人的蘇格拉底,認為只有哲學能夠帶領人民過更好的生活,正如洞喻中那位逃脫洞穴之人才知道真實的樣貌,其餘的人民則皆處於無知的狀態。當哲人與眾人處於知識不對等的情況時,哲人可以藉由了解眾人的意見,運用他人所能理解的語言及習慣,帶領同胞接近真理,兩者似乎可能並存。然而,筆者認為難以實踐之處卻在於,民主政體下的公民,無論智慧與否,人人都有相等的權利,故人民將容易因過度自滿而難以察覺自我的無知,理性思考亦或追求真理難以說服大眾,追隨無限權威成為共同體的常態,哲學不被共同體所重視,追求真理也變成虛無之談。
  4. 因此,當民主社會的運行是如此盲目而不理性之時,哲學追求真理的精神不只讓共同體棄如敝屣,更有擾亂社會主流價值的可能性。當共同體的秩序遭受危害時,哲學就會遭受共同體的制裁,雅典時期的蘇格拉底被處死,在托克維爾筆下的美國則會將之靈魂壓制,生不如死。故民主體制無法使哲學精神落實,哲學在民主中只能為一個人活動,無法擴展至共同體當中。

大綱
壹、蘇格拉底之死的象徵意函
        一、哲人之善
        二、哲學與民主共同體不相容
貳、民主共同體之善為何
        一、平等的權利
        二、無限權威
參、哲人之善與民主共同體之善的拉扯
        一、哲學在民主體制下可能落實
        二、哲學在民主體制下不可能落實
肆、結語

關鍵詞:哲學、民主、共同體、善

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期中報告大綱修改(03114126 許芷敏)

哲人之善與共同體之善

摘要
  1. 雅典城邦當年處死了蘇格拉底,細探究其原因,蘇格拉底的兩項罪名分別為不信眾人所信仰的神,以及散播異於常理之說,筆者認為兩罪名有一共同之處即違背社會普世價值。即使蘇格拉底在審判庭當中的申辯詞相當有說服力,以致日後的讀者給其哲學家的美名,但是其在當時卻被視為罪人,擾亂了社會秩序,此象徵了共同體與哲人的不相容,哲人之善無法在施行民主的共同體中實現。
  2. 首先,筆者欲討論何謂共同體之善。在拖克威爾的《論美國的民主》中,指出「身份平等」是民主社會的重要要件,它影響了輿論、法律、執政者以及被統治者,賦予人民平等的權利,使人人都能參與公共領域。這項元素,讓人民在民主體制中表現積極,因為他們覺得自己的個人利益和社會的公益是一致的,然而由於每個人生長的環境相異,因此所注重的利益及所認知的公益便有所不同,此時便會有一高於其他一切權利的無限權威出現以決定公益,拖克威爾在此稱其為多數暴政。此無限權威影響民主共同體甚劇,與之相違背者都有可能被社會所排除,個人的主張必須被限制在此民情趨勢當中,筆者認為這是穩定共同體所追求之善。
  3. 然而,蘇格拉底所追求的真理,卻異與於當時雅典的民情,不僅信仰不同的神(麥利圖斯稱其為無神論者),更廣泛地傳播其所認定的真理之說,違反了雅典城邦的主流價值,故不被城邦所接受。蘇格拉底重視是非對錯甚過生存,此精神為哲學家追求的善,然而擁有平等參政權的城民們,卻沒有與其權利相應的智慧,故當大部分的人重視生存甚過於是非對錯,整個社會民情便是與哲人之善相對,蘇格拉底的真理就成了邪說,擾亂共同體秩序者便必死無疑。
  4. 藉此,筆者認為在民主社會中,個人無法在違反主流價值的前提下追求其所認可的真理,群體中的自由並非原生的自由,個人必須把部分權利轉讓給共同體,由一至高無上的權力裁決眾人之事,哲人之善也不得踰矩此權力。

大綱

壹、蘇格拉底之死的象徵意涵
貳、共同體之善為何
一、 無限權威的來源
二、 自由的限制
參、哲人之善與共同體之善的拉扯
一、哲人之善(不)可能在民主社會實踐
肆、結語

關鍵字:共同體、哲學、自由、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