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人之善與共同體之善
摘要
- 雅典城邦當年處死了蘇格拉底,細探究其原因,蘇格拉底的兩項罪名分別為不信眾人所信仰的神,以及散播異於常理之說,筆者認為兩罪名有一共同之處即違背社會普世價值。即使蘇格拉底在審判庭當中的申辯詞相當有說服力,以致日後的讀者給其哲學家的美名,但是其在當時卻被視為罪人,擾亂了社會秩序,此象徵了共同體與哲人的不相容,哲人之善無法在施行民主的共同體中實現。
- 首先,筆者欲討論何謂共同體之善。在拖克威爾的《論美國的民主》中,指出「身份平等」是民主社會的重要要件,它影響了輿論、法律、執政者以及被統治者,賦予人民平等的權利,使人人都能參與公共領域。這項元素,讓人民在民主體制中表現積極,因為他們覺得自己的個人利益和社會的公益是一致的,然而由於每個人生長的環境相異,因此所注重的利益及所認知的公益便有所不同,此時便會有一高於其他一切權利的無限權威出現以決定公益,拖克威爾在此稱其為多數暴政。此無限權威影響民主共同體甚劇,與之相違背者都有可能被社會所排除,個人的主張必須被限制在此民情趨勢當中,筆者認為這是穩定共同體所追求之善。
- 然而,蘇格拉底所追求的真理,卻異與於當時雅典的民情,不僅信仰不同的神(麥利圖斯稱其為無神論者),更廣泛地傳播其所認定的真理之說,違反了雅典城邦的主流價值,故不被城邦所接受。蘇格拉底重視是非對錯甚過生存,此精神為哲學家追求的善,然而擁有平等參政權的城民們,卻沒有與其權利相應的智慧,故當大部分的人重視生存甚過於是非對錯,整個社會民情便是與哲人之善相對,蘇格拉底的真理就成了邪說,擾亂共同體秩序者便必死無疑。
- 藉此,筆者認為在民主社會中,個人無法在違反主流價值的前提下追求其所認可的真理,群體中的自由並非原生的自由,個人必須把部分權利轉讓給共同體,由一至高無上的權力裁決眾人之事,哲人之善也不得踰矩此權力。
大綱
壹、蘇格拉底之死的象徵意涵
貳、共同體之善為何
一、 無限權威的來源
二、 自由的限制
參、哲人之善與共同體之善的拉扯
一、哲人之善(不)可能在民主社會實踐
肆、結語
關鍵字:共同體、哲學、自由、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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