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期中報告大綱修改(03114123呂愷欣)

論題:
  • 自然狀態之改良—當自然狀態可以改變,仍需要進入政治社會中嗎?
摘要:
  1. 洛克於《政府論次講》中,主張在自然狀態裡存在著自然法,它能使人類維持理性,並且不侵犯他人權利,同時亦有懲罰罪犯與執行自然法之權。然而,洛克認為這樣看似理性且和諧的自然狀態,有時卻會因人類以自己的立場判斷事情,導致混亂情形之發生。因此,為了避免上述情形發生,其認為進入政治社會是人類必要的選擇。但是,當人們進入政治社會中,限制自己部分權力,有時卻也未必能真正受到保障。
  2. 因此,筆者欲先藉著洛克的主張,闡述自然狀態的好及其需要改良的部分為何。再者,藉由人們加入政治社會中,未能真正獲得保障的部分,探討自然狀態應如何改變與修正。最後,探討當自然狀態能改變,以一個近似無政府的狀態,使人類依舊享有權利並獲得保障的話,那麼人類仍需要進入政治社會中嗎?

大綱:
一、自然狀態之好與壞
  藉由洛克的主張,闡述自然狀態需要改變的部分為何。
二、從自然狀態進入政治社會
  1. 政治社會所帶來的保障:闡述加入政治社會後,使人類獲得哪些在自然狀態下,所未享有的部分。
  2. 交易失敗—推翻政府:藉由敘述人類加入政治社會後,依舊未能真正獲得保障的部分,探討自然狀態應該如何做改變。
三、如何改良自然狀態
  1. 無政府狀態與立法權觀念:透過採取近似無政府的狀態,使人類不用像在政治社會中,雖限制自己的權力,有時也未必能獲得保障的情形發生。為避免在無政府狀態下所衍生的混亂情形,在自然狀態中,需沿用洛克的立法權觀念,即生活在此自然狀態下,具有理性思考的人類,有一個共同的生活規範,明訂裁判事情的相同標準,以及當侵害他人權利時,應受到什麼懲罰。
  2. 財產權的限制:對於人類而言,不論是生活於自然狀態或是政治社會中,財產權的保障必然是相當重要的。因此,為了使眾人能遵守共同的生活規範,必須採取財產權的限制,即當有人違反規範或侵害他人權益時,他人便可以依照共同規範,將其一定比例的財產歸還公有。如此一來,人們為了永久享有其財產權的保障,必然會遵守此規範,且不侵害他人權益。
四、結論

關鍵字:洛克、自然狀態、政治社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